23 下列何種情況不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確認訴訟?
(A)臨檢措施已執行完畢
(B)集會遊行驅離措施已執行完畢
(C)違建已被拆除完畢且無回復原狀之可能
(D)候選人因資格不符遭主管機關否准參選且該選舉已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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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6), B(428), C(446), D(1958), E(0) #2770798

詳解 (共 10 筆)

#5073087

這題我是這樣判斷的:

abc  都是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所以是確認訴訟沒錯,

然後d因為這次選舉雖然辦理完畢,但還有下一次的參選機會,所以應該打課予義務訴訟(幹掉否准,還要拿到參選資格)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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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1010
這題是不是能申請試題疑義阿@@? 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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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9751
釋字第546號解釋文
本院院字第二八一0號解釋:「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對於應考資格體格試驗,或檢覈經決定不及格者,此項決定,自屬行政處分。其處分違法或不當者,依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應考人得提起訴願。惟為訴願決定時,已屬無法補救者,其訴願為無實益,應不受理,依訴願法第七條應予駁回。」旨在闡釋提起行政爭訟,須其爭訟有權利保護必要,即具有爭訟之利益為前提倘對於當事人被侵害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縱經審議或審判之結果,亦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其法律上之地位或其他利益者,即無進行爭訟而為實質審查之實益。惟所謂被侵害之權利或利益,經審議或審判結果,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者,並不包括依國家制度設計,性質上屬於重複發生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人民因參與或分享,得反覆行使之情形。是人民申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時,因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規定不合,而予以核駁,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雖選舉已辦理完畢,但人民之被選舉權,既為憲法所保障,且性質上得反覆行使,若該項選舉制度繼續存在,則審議或審判結果對其參與另次選舉成為候選人資格之權利仍具實益者,並非無權利保護必要者可比,此類訴訟相關法院自應予以受理,本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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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8304
J546:人民申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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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748
這題應該可以提試題疑義J546解釋中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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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232
(D) 上面說的都對,不過我覺得重點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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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975
行政訴訟: 1. 撤銷訴訟:撤銷違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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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877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

第三項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確認訴訟之後備性(補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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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006
候選人應於訴願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訴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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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450

如果題目問釋字的話D就沒問題

但現在情況應該是確認訴訟

不太可能是很多人所說的課予義務訴訟

釋字546是民國91年做出

以下是我看到的相關判決

98年中選訴字第001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訴 願 決 定 書

主文

訴願不受理

事實 理 由

一、按訴願之提起,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審諸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3條第1項規定,其義甚明。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選罷法)第7條第1項、第33條及第34條分別規定:「立法委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資格,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公告。」是依上開規定,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申請登記第7屆立法委員臺北市第6選舉區缺額補選事件,僅於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始有權限為不予受理之決定,其他候選人資格審定事項,則為主管選舉委員會即本會之權限。

三、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申請登記時,備具之戶籍證明文件載明歸化我國國籍未滿10年為由,而依選罷法第24條規定,不予受理[表資格不符],乃係就非屬其權限範圍之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及處分,該處分固屬違法,惟選舉行政具有不可逆之特性,各項選舉期程一經執行完畢,即無回復之可能[表選舉結束],亦即訴願人已不能再循原訂之候選人申請登記及資格審查程序保護其法律上之地位或其他利益。從而原行政處分既已因補選完結且無法回復原狀致其效力解消,依首揭說明,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據以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受理。惟訴願人就本案如仍有爭執,得循行政訴訟程序提起救濟,併為敘明。[不能訴願,得循行政訴訟程序提起救濟,就代表不會是課予義務訴訟或撤銷訴訟]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如果有誤,歡迎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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