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國家賠償法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共設施僅限人工構造物,山域、水域之自然公物不屬之
(B)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業經國家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者,國家即得不負損 害賠償責任
(C)私有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而國家處於事實上管理狀態者,亦適用國家賠償法
(D)公共設施未開放公用,人民擅自闖入致受損害,亦成立公共設施之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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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459), C(2397), D(172), E(0) #2770799
統計: A(91), B(459), C(2397), D(172), E(0) #2770799
詳解 (共 10 筆)
#5091971
資料來源:https://leg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topsn=4179&data_id=2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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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068
第 3 條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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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7861
關於國家賠償法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X(A)公共設施僅限人工構造物,山域、水域之自然公物不屬之
X(B)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業經國家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者,國家即得不負損 害賠償責任
O(C)私有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而國家處於事實上管理狀態者,亦適用國家賠償法
➡目前有肯定說與折衷說//個人推論是用公私協力角度推想,政府跟私人合作提供公共設施,國家當然也有責任
X(D)公共設施未開放公用,人民擅自闖入致受損害,亦成立公共設施之國賠責任
國賠法第 3 條
一、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大自然不是我建的,跟你說不要去你還去,幹嘛賠你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大自然裡面的設施我建、我管理,雖然有跟你說危險了,但是我有責任(所以得減輕或免除)
//個人推論想法有誤歡迎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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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7582
所謂「設施」,是指有體的設備,如休閒、交通設施等,包含動產性質的設施。天然公物如河川、高山等,亦得為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謂的「設施」,但前提是該等自然公物有納入主管機關管理之事實,或因種種原因,有將之納入管理範圍的必要……。
節錄http://www.angle.com.tw/news/post.aspx?ip=4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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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239
有大大能解釋A錯在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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