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種懲戒處分,(於2013年)並非屬於公務員懲戒法之種類?
(A)免職
(B)休職
(C)降級
(D)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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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20), B(973), C(258), D(364), E(705) #393597
統計: A(3520), B(973), C(258), D(364), E(705) #393597
詳解 (共 10 筆)
#589627
一、 懲戒與懲處之意義
懲戒與懲處均是對公務員違反法規所施以處罰之制度。二者在定義上難以區別其不同,惟其原始目的則有差別:懲戒之目的在使公務員遵守法律規定,係屬消極面的制度;懲處則源於考績法之規定,而考績法之制定乃在使公務員勇於任事,發揮行政效率,係屬積極面的制度,懲處只是獎勵的相應制度。
懲戒與懲處均是對公務員違反法規所施以處罰之制度。二者在定義上難以區別其不同,惟其原始目的則有差別:懲戒之目的在使公務員遵守法律規定,係屬消極面的制度;懲處則源於考績法之規定,而考績法之制定乃在使公務員勇於任事,發揮行政效率,係屬積極面的制度,懲處只是獎勵的相應制度。
二、 懲戒與懲處之比較
懲戒與懲處雖是不同的制度,但因皆是對公務員所為之處分,亦皆有先行停止職務的規定,概念上極易混淆,依學者見解,二者應有以下不同:
(一) 處分機關不同
懲戒之機關為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處由公務員服務機關為之。
(二) 處分事由不同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應受懲戒事項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懲處事由,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實際上與懲戒事由並無實質差別。
(三) 處分種類不同
懲戒處分之種類有: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六種。政務官則因身份特殊,故僅撤職與申誡二種有其適用。
懲處之種類則有: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四種。政務官則均無適用。
(四) 處分程序不同
懲戒之程序: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於簡任級人員則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處之程序:懲處分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兩種,均應送銓敘機關核定,免職處份做成前,則應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五) 得否功過相抵不同
懲戒處分:無所謂功過相抵。
懲處處分:屬平時考核者,得在年度內為功過相抵;屬專案考績者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
(六) 救濟程序不同
懲戒處分:對公懲會之議決,有法定事由,得向公懲會聲請再審議。
懲處處分:對於免職處分,得申請復審、再復審,若不服再復審者,則可提起行政訴訟。(依據釋字二四三號)而「受免職處分之公務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釋字四九一號)
懲戒與懲處雖是不同的制度,但因皆是對公務員所為之處分,亦皆有先行停止職務的規定,概念上極易混淆,依學者見解,二者應有以下不同:
(一) 處分機關不同
懲戒之機關為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處由公務員服務機關為之。
(二) 處分事由不同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應受懲戒事項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懲處事由,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實際上與懲戒事由並無實質差別。
(三) 處分種類不同
懲戒處分之種類有: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六種。政務官則因身份特殊,故僅撤職與申誡二種有其適用。
懲處之種類則有: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四種。政務官則均無適用。
(四) 處分程序不同
懲戒之程序: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於簡任級人員則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懲處之程序:懲處分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兩種,均應送銓敘機關核定,免職處份做成前,則應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五) 得否功過相抵不同
懲戒處分:無所謂功過相抵。
懲處處分:屬平時考核者,得在年度內為功過相抵;屬專案考績者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
(六) 救濟程序不同
懲戒處分:對公懲會之議決,有法定事由,得向公懲會聲請再審議。
懲處處分:對於免職處分,得申請復審、再復審,若不服再復審者,則可提起行政訴訟。(依據釋字二四三號)而「受免職處分之公務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釋字四九一號)
資料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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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951
口訣:
修車健將免撥髮就神接技
休職 撤職 減俸 降級 免除職務 剝奪 罰款 申誡 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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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127
1.免除職務:
| 參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免職後並"未剝奪"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之任用資格(未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因此得任他職。 (參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網站http://www.law.ntpc.gov.tw/content/?parent_id=10082)
PS:若有誤,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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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426
| 第 9 條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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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31220
重申,本題只是時空背景問題,當初沒有「免職或免除職務」的選項,改了法條後才有的,104年5月20修正,105年5月2日正式施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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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42598
回樓上林姿君大大,本題系爭點如下:
一、時空背景不符:請注意喔,本題出題的時間是102年,公務員懲戒法「根本就沒有」免職一項。
二、題幹重點在懲戒:題幹在問什麼?
第1,下列何種懲戒處分→指的是懲戒並非懲處。
第2,並非屬於公務員懲戒法之種類→問的法規是公務員懲戒法。
是故無須以公務人員考績法來破題。
公務人員資格,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有相關規範。任用法是看有沒有符合當公務員的資格,考績法是依考績懲處,這個單位不要你了,還是有再當公務員的資格。懲戒法是終生不得再任用。
在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施行公務員懲戒法後,以現在的時空來看本題,要說題項A為答案,則無法條上的理論與依據。時空背景不同後,考選部尚未考過類似爭議題,因此建立正確觀念是必要的,若真的考出來了,四選一嘛,刪除後,若仍有爭議的選項,也只能選爭議較小的為答案,以得分為第一選擇,但是免不了後續有考生向考選部申訴。
大法官釋字491號:(摘錄部分內容)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網站:http://dict.revised.moe.edu.tw/cbdic/
免除職務。如:「他的任期已屆滿,應予免職。」
新聞摘要,全文如下連結: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公懲制度將朝懲戒實效化、組織法庭化、程序精緻化發展。除現行的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外,草案新增免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罰款等三種處分;遭免職處分者,終身不得再任公務員。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6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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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267
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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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99
懲戒責任,係指公務員應承受司法機關為維持官箴,依懲戒法律規定,而對其課予違反行政上義務之處罰的責任。懲戒責任的發生,是因懲戒權行使的結果。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各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應負懲戒之情事,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監察院認為應移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除為不受懲戒之議決、免議之議決或不受理之議決外,懲戒處分依處罰輕重,可分為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與申誡六種。
懲處責任,係指公務人員應承受主管機關為維持官箴,依考績法等規定,而對其課予違反行政上義務之處罰的責任。懲處責任的發生,乃是懲處權行使的結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各機關於所屬公務人員有功過表現時,即可辦理平時考核與專案考績,包括正面的獎勵與負面的懲處,惟懲處責任僅指負面的懲處。在正常情況,各機關應依法設置考績委員會,對公務人員之獎懲予以初核,遞送長官核定;如機關長官有意見時得簽註意見,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懲處種類包括平時考核之記一大過、記過與申誡,專案考績之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以及年終考績與另予考績考列丁等免職處分共五種。 由上所述,可知懲戒責任與懲處責任同屬公務員違反行政上義務所應負的法律責任,一般併稱為行政責任。兩者均以個人為課責對象,具有處罰性質,其處罰程度均較刑事責任為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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