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不是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進行公告土地現值之作業內容?
(A)經常調查轄區內土地之地價動態
(B)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
(C)區段地價應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D)每年 7 月 1 日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 30 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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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4), C(26), D(445), E(0) #1090304
統計: A(30), B(24), C(26), D(445), E(0) #1090304
詳解 (共 4 筆)
#1522171
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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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394
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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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9691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6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A),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B)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C),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D),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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