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需用土地人依法應訂定安置計畫者,其應敘明安置計畫之情形,係記載於下列何項計畫書內?
(A)住宅分配計畫
(B)水土保持計畫
(C)土地徵收計畫書
(D)環境影響評估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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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8), C(445), D(24), E(0) #1090311

詳解 (共 2 筆)

#1561091

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

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並附

具徵收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核准徵收機關

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之審核,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符合徵收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適當與合理。

二、需用土地人是否具有執行該事業之能力。

三、該事業計畫申請徵收之土地是否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國土

    計畫。

四、該事業計畫是否有助於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

五、該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是否合理可行。

六、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提出之安置計畫是否合理可行。

七、其他依法應為或得為審查之事項。

需用土地人有第二十七條但書之情形者,應一併載明於徵收計畫書送交審

核。

中央主管機關收受第一項申請後,視需要得會同利害關係人進行現場勘查

並作成勘查紀錄。勘查紀錄作成後應於十四日內寄送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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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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