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基於下列何項理由,得依法撥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A)為公務或公共所需
(B)為事業用所需
(C)為宗教慈善事業用所需
(D)為因應臨時性緊急處分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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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 B(14), C(5), D(103), E(0) #1090313
統計: A(384), B(14), C(5), D(103), E(0) #1090313
詳解 (共 2 筆)
#4231976
國有財產法第38條
I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II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II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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