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訴願法規定,甲不服內政部所為之行政處分,依法其應向下列何機關提起訴願?
(A)司法院
(B)立法院
(C)行政院
(D)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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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9), C(360), D(3), E(0) #1090316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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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4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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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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