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為政府間補助款所能達到的功能?①平衡區域發展 ②促進區域
間的財政均等 ③改善資源配置效率 ④滿足上級政府的財源需求
(A)僅①②④
(B)僅②③④
(C)僅①②③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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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5), C(409), D(59), E(0) #3225929
統計: A(7), B(5), C(409), D(59), E(0) #3225929
詳解 (共 2 筆)
#6248121
下列何者為政府間補助款所能達到的功能?
①平衡區域發展 ②促進區域間的財政均等 ③改善資源配置效率 ④滿足上級政府的財源需求
(A) 僅①②④
(B) 僅②③④
(C) 僅①②③
(D) ①②③④
(A) 僅①②④
(B) 僅②③④
(C) 僅①②③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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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費之意義
(一)法律之意義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0 條規定,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並授權訂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69 條規定:「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 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二)用途別的定義
中央主計機關依預算法第 97 條之授權訂定「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其第一級科訂有獎補助費,因本文只討論補助費,所以獎助部分暫予排除。依該標準表對於補助費之定義,凡各機關對所管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地方或外國政府或對國內外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助等屬之。
1. 補助費項下第二級科目的分類
補助費項下第二級科目計有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對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
政府機關間之補助、對特種基金之補助、對外之捐助、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對私校之獎助及其他補助及捐助等。
其中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對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等係屬對地方政府之補助,
係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0 條規定,其補助事項、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並應建立客觀、公開之評比機制,確定各該政府已完成先期規劃作業與所有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亦應按實際需要及經資門性質核實計列,並應詳列補助事項,預定補助對象及數額。
另外,對國內團體之捐助係指凡對行政法人、國內團體(含政黨)、學術團體、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之捐助、捐贈或贈與屬之。對私校之獎助係指凡對私立學校之獎勵、捐助、捐贈或贈與(含對財團法人私校退撫基金等依法填補之經營虧損)屬之。其他補助及捐助係指凡對個人之補助、捐助、捐贈或贈與及對中央公職或民意代表候選人之公費補貼等屬之。
年度預算編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時,應按實際需要及經資門性質核實計列,並應詳列捐助、捐贈或贈與事項,預定捐助對象及數額。年度預算執行時,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等辦理。如為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則尚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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