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
(A)適法無因管理
(B)父母的必要懲戒行為
(C)可容許的危險
(D)得到病患同意,施以藥劑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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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1), B(482), C(389), D(4224), E(0) #381801
統計: A(431), B(482), C(389), D(4224), E(0) #381801
詳解 (共 10 筆)
#696828
D.
判斷犯罪除了考量形式上是否符合法條規定要件,尚必須衡量實質上是否具有不被社會所容許的本質,如果具有正當理由,即使符合犯罪要件,仍然阻卻行為違法而不犯罪,該正當理由稱為「阻卻違法事由」。
通常出現在過失犯中。例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已為必要之注意與防果可能性,
但仍無法避免意外之發生,即可被視為「被容許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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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997
目前我國安樂死仍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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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67
就3F來說~是違法的沒錯...可得被害人同意,而為的輕微損害(身體,財產,名譽等),但是承諾殺害他人,這是犯了『加工自殺罪』...所以還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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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662
我居然忘記我國還沒施行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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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218
安樂死本就是違法的事情.....刑法第275條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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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640
有位摩友的討論中提及,超法規阻卻違法的一般要件:
I、被害者承諾之行為:甲乙打賭,打賭輸的人,被打兩巴掌。
II、推定承諾之行為:甲一家四口瓦斯中毒,乙破門而入救甲全家。
III、義務之衝突。
IV、安樂死。
以上資訊有誤嗎?為何選D?C又是甚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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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512
超法規之違法性阻卻事由基本概念就是可容許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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