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分析,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回復原狀為例外
(B)公權力受託人違法行為所引起之國家賠償事件,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C)若被害人未即時採取權利防衛措施、提起行政爭訟,其後請求國家賠償時,可能基於「與有過失」原則減免賠償金額
(D)軍人若因部隊違法之管理措施而受損害,由於並非以一般人民身分而受侵害,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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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60), C(316), D(3822), E(0) #173531
統計: A(32), B(160), C(316), D(3822), E(0) #173531
詳解 (共 10 筆)
#238030
民法 與有過失原則
| 第 217 條 |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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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778
釋字 第430
惟軍人既屬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倘非關軍事指揮權與賞罰權之正當行使,軍人依法應享有之權益,自不應與其他公務員,有所差異。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如對之有所爭執,既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惟軍人既屬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倘非關軍事指揮權與賞罰權之正當行使,軍人依法應享有之權益,自不應與其他公務員,有所差異。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如對之有所爭執,既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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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160
(D)刑事補償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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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508
請問D有法源或釋字出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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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960
請問BD的法條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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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4620
(D)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248 號判決
(一) 國家賠償法
1. 係以一般人民為保護對象之法律
2. 軍人對國家係立於特別權力服從關係,非一般人民,其因作戰死亡,係在特別權力關係下發生之權利損害,有軍人撫卹條例及其他因其特殊身分制定之法令,可對其遺族加以撫卹或補償,自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其遺族亦不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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