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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13874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13874

年份:112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23 下列有關贈與稅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
(B)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受贈人,當受贈人行蹤不明時,以贈與人為 納稅義務人
(C)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若贈與土地,以贈與時土 地公告現值計算贈與價值
(D)我國贈與稅採屬人兼屬地主義,非中華民國國民,應就其贈與中華民國 境內之財產,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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