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民事訴訟之起訴,何者正確? (A)提起訴訟於法院,應以訴狀為之,均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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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vbn0628 大四下 (2020/08/05)
下列民事訴訟之起訴,何者正確?B (A)提起訴訟於法院,應以訴狀為之,均不得以言詞為之 第 428 條(簡易訴訟程序):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B)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始得提起之 第 246 條: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C)須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一律不得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 第 245 條:以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者,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 (D)對於同一被告提起數宗訴訟時,應合併提起之 第 248 條: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