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選項中的 X 與 Y,何者結婚無效?
(A)甲乙為夫妻,甲婚前育有子女 X,乙婚前育有子女 Y,X 與 Y 成年後結婚
(B)甲乙為夫妻,甲之父 X 已喪偶,乙之母 Y 亦已喪偶,X 與 Y 結婚
(C)甲乙為兄妹,甲婚後育有子女X,乙婚後收養子女Y,X 與 Y 成年後結婚
(D) X17 歲時生下甲,甲成年後與較其年長 12 歲的 Y 結婚,甲與 Y 離婚後,X 與 Y 結婚
統計: A(1393), B(639), C(1917), D(3710), E(0) #2032730
詳解 (共 10 筆)
D(XY是直系姻親,甲和Y離婚後仍受限制)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筆記:D ->不能先後與父子或母女有婚姻關係
民法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
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
亦適用之。
(A)X、Y沒有被甲乙成為夫妻後,被相互收養,所以X、Y沒有直系與旁系血親親屬關係,
X 與 Y,結婚有效。(民法第983條第一項規定)
(B)甲乙為夫妻,甲之父X已喪偶,乙之母Y亦已喪偶,X與Y結婚。
注意:
甲和父X,是直系血親。乙和母Y,是直系血親。X與Y是姻親關係。
依據民法第983條第二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然而,B選項所述:X與Y結婚,是在甲乙為夫妻之後。
也就是,在甲乙仍具有姻親關係時,所產生的婚姻關係,不屬於民法第983條第二項的
內容「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所以,X 與 Y,結婚有效。
(C)甲乙為兄妹,甲婚後育有子女X,乙婚後收養子女Y,X與Y成年後結婚。
依據選項所述X與Y結婚之時,並未說明乙和養子女Y已經終止收養關係。
所以,不屬於民法第983條第三項之規定,X 與 Y結婚有效。
民法第983條第三項: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
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D)X在17歲時生下甲,甲成年後與較其年長12歲的Y結婚,甲與Y離婚後,X與Y結婚。
從選項所述得知:X和甲是直系血親,甲和Y結婚,甲和Y形成直系姻親關係。
然而,甲與Y離婚後,造成甲和Y形成直系姻親關係「消滅」。
依據民法第983條第二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X與Y結婚,依法構成「婚姻無效」。
A選項:X與Y無親屬關係(血親的配偶的血親)。
B選項:X與Y無親屬關係(血親的配偶的血親)
C選項:X與Y為旁系血親4親等,但Y為養女,有983第1項2款但書的適用。
D選項:X與Y為直系姻親,就算Y與甲離婚也有983第2項的適用,結婚無效。
民法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但書好繞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