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為自己利益,擅自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市值100萬(新臺幣,以下同)之A古玩,以150萬出賣並交付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對丙主張所有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
(B)乙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權向甲請求150萬
(C)乙得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甲請求150萬
(D)乙得請求甲因不法管理行為所得之全部利益150萬
統計: A(921), B(1512), C(2551), D(2979), E(0) #2396855
詳解 (共 10 筆)
本題爭點:動產的無權處分,所有權人如何向標的物無權處分者行使哪些權利
(此解來自 林政豪律師 2016-這是一本民法總則解題書 頁2-72)
1. A古玩是動產
2. 甲係以自己之名義出售乙所有之A古玩予丙,為無權處分
3. 丙為善意無過失
選項A:乙無法對丙主張所有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
因丙係善意無過失,得主張民法第801條+第948條之善意取得,拒絕返還A古玩予乙,丙取得該古玩之所有權
選項B:乙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權項甲請求100萬
1.甲出售乙所有之A古玩予丙,致乙喪失A古玩之所有權,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甲負損害賠償
2.但依民法第216條,其損害賠償範圍限於乙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亦即A古玩之所有權(市價100萬元),故乙僅得向甲請求賠償A古玩之市價,即100萬元
選項C:乙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100萬元
1.甲非所有權人,故甲無法律上原因受有A古玩出售之利益,係不當得利
2.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判決)
按不當得利受領人所受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此觀民法第181條但書規定自明。所謂所受利益依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如受領利益本身之滅失、被盜或遺失,及受領人將受領標的物出售而移轉其所有權,均屬之。而關於原物不能返還,該償還價額之計算,應以其價額償還義務成立時之客觀交易價值定之。又不當得利制度在於矯正因違反法秩序所預定之財貨分配法則,而形成之財產不當移動現象,使之回復公平合理之狀態。其機能固應使受益人返還其所受利益於受損人,惟受益人所受之利益如大於受損人所受之損害時,其返還範圍僅能以受損人所受之損害作為計算利益之範圍,以免受損人反而因此獲得不當之利益,轉失不當得利制度維護衡平之旨意。
所以,乙得請求的返還之利益不包括交易所得之溢價。
3.綜上,乙僅得向甲請求100萬元之不當得利
選項D:乙得請求甲因不法管理行為所得之全部利益150萬
1.甲係為自己利益而為管理他人事務之行為,亦構成不法管理,故乙得依民法第177條第2項準用第1項,主張享有管理所得全部利益(出售價金150萬元)
2.故乙得請求甲返還不法管理所得之全部利益150萬元
| 主張不當得利 | 主張侵權行為 | 主張不法管理 | |
| 比較 | 償還其價額 |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 全部利益 |
| 甲以90萬出售(低於市價) | 90萬 | 100萬 | 90萬 |
| 甲以150萬出售(高於市價) | 100萬 | 100萬 | 15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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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爭點:動產的無權處分,所有權人如何向標的物無權處分者行使哪些權利
(此解來自 林政豪律師 2016-這是一本民法總則解題書 頁2-72)
1. A古玩是動產
2. 甲係以自己之名義出售乙所有之A古玩予丙,為無權處分
3. 丙為善意無過失
選項A:乙無法對丙主張所有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
因丙係善意無過失,得主張民法第801條+第948條之善意取得,拒絕返還A古玩予乙,丙取得該古玩之所有權
選項B:乙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權項甲請求100萬
1.甲出售乙所有之A古玩予丙,致乙喪失A古玩之所有權,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甲負損害賠償
2.但依民法第216條,其損害賠償範圍限於乙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亦即A古玩之所有權(市價100萬元),故乙僅得向甲請求賠償A古玩之市價,即100萬元
選項C:乙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100萬元
1.甲非所有權人,故甲無法律上原因受有A古玩出售之利益,係不當得利
2.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判決)
按不當得利受領人所受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此觀民法第181條但書規定自明。所謂所受利益依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如受領利益本身之滅失、被盜或遺失,及受領人將受領標的物出售而移轉其所有權,均屬之。而關於原物不能返還,該償還價額之計算,應以其價額償還義務成立時之客觀交易價值定之。又不當得利制度在於矯正因違反法秩序所預定之財貨分配法則,而形成之財產不當移動現象,使之回復公平合理之狀態。其機能固應使受益人返還其所受利益於受損人,惟受益人所受之利益如大於受損人所受之損害時,其返還範圍僅能以受損人所受之損害作為計算利益之範圍,以免受損人反而因此獲得不當之利益,轉失不當得利制度維護衡平之旨意。
所以,乙得請求的返還之利益不包括交易所得之溢價。
3.綜上,乙僅得向甲請求100萬元之不當得利
選項D:乙得請求甲因不法管理行為所得之全部利益150萬
1.甲係為自己利益而為管理他人事務之行為,亦構成不法管理,故乙得依民法第177條第2項準用第1項,主張享有管理所得全部利益(出售價金150萬元)
2.故乙得請求甲返還不法管理所得之全部利益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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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清楚的解答,有助於建立法感,謝謝Aster
回 21 F大大
如字面的意思。
若要講得更白話一點,就是【處理/做】
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為不法管理。
= 我明知這不是我的事務(東西),卻還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處理。
例
甲明知時值40萬賓士是乙所有,仍加以鍍金,費用支出6萬元,後以60萬元出售給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