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憲法第44條賦予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項職權未經憲法增修條文凍結或另為規定
(B)大法官解釋曾指出,將此職權定位為元首中立權,是否符合民主政治、權力分立等原則,有商榷餘地
(C)如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總統在行使本條職權時,將發生協調者與被協調者相同的矛盾
(D)經過憲法第44條之程序所獲得的解決方法對總統與各院院長均無法律拘束力
統計: A(668), B(554), C(2247), D(4515), E(0) #2396842
詳解 (共 10 筆)
憲法第44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釋字第419號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違憲?
-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屬於政治問題,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 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不得由一人兼任,因兩種職位互有制衡之作用(例行政院院長附屬總命令);但副總統為總統備位而設、憲法上並無具體職權
- 查憲法第44條之規定是否等同於元首權或中立權,學理上尚無定論。中立權是否已成為現代國家憲法上之建制,猶有爭論,並未形成普遍接受之權力分立理論,自不影響本件之解釋。況縱使總統行使憲法第44條之權限,視為元首之中立權,亦不生協調者與被協調者之矛盾。
- 憲法第44條總統院際調解權,總統雖可調解,對各院沒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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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依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副總統不得兼任行政院院長為憲法所明文規定
(B)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顯不相容
(C)副總統如兼任行政院院長,於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
(D)副總統得兼任行政院院長,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並無相符 .
關務三等◆法學知識- 99 年 - 099年 關務人員考試三等#3232
38.依據憲法第44 條規定,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爭執之效力為何?
(A)與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B)對於司法院以外各院具有法律拘束力
(C)對於立法院以外各院具有法律拘束力
(D)對於各院均無法律拘束力.
公職◆憲法- 94 年 - 94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第一試試題40題-憲法#3126
12.關於憲法第 44 條所謂「院際權限爭議調和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性質屬於元首之中立權
(B)得處理涉及憲法解釋問題
(C)總統得召集各院院長會商
(D)得處理法律案爭議.
說明:
*有關本題探討憲法44條,參考釋字419號說明(內文落落長,有興趣者可好好拜讀),內文在說明正、副總統、行政院長三個位置若懸缺或暫代之情形,攻防有關矛盾、利益衝突、權力中立之問題
*節錄末段文字(仍是建議可好好拜讀全文,很精彩,但對解本題有點CP值不高@@)
上引條文即為憲法針對確保總統職權行使不能一日中斷,所作之雙重安全保障之規定。我國憲法既分設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三個職位,其本意自應由不同之人分別擔任,此所以上引條文皆規定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或「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未省略其中任一職位,而憲法原條文對副總統單獨缺位時,並無補選之規定,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對此情形,已明定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召集國民大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尤足證明第二屆國民大會對副總統職位之重視,不容長期虛懸,俾維持總統缺位時得立即繼任,以確保總統職位之功能不致中斷。若萬一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或「均」不能視事時,也有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之職權,並即進行補選總統、副總統。惟在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時,一遇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或「均」不能視事時,國家無人有權行使總統之職權,對外無人代表中華民國,對內無人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國家陷入無人行使元首職權之窘境,是則憲法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之宗旨,豈不盡失。負有解釋憲法重責大任者,於解釋憲法時,除應忠於憲法之原意外,更應為建立長遠的而非一時的憲政秩序之安定,而念茲在茲!
補充:
總統缺位,由行政院長代行執權,期限不得逾3個月(憲51)
副總統缺位,由總統於3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進行補選(憲增2)
(D)(個人看法)參考釋字419號內文:總統提出關於國家安全之大政方針,只能形成政治影響,不能具備法的拘束力,其應否及如何形成行政院政策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均應為行政院之自由裁量。
→ 總統在憲法第44條所扮演為中立地位之角色,其針對院與院間爭執所做出之結論或解決方法僅供參考,並無法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