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憲法服公職權之保障主體?
(A)立法委員
(B)國立大學專任教授
(C)志願役預備士官
(D)退休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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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9), B(3873), C(601), D(1414), E(0) #2032712
統計: A(1849), B(3873), C(601), D(1414), E(0) #2032712
詳解 (共 10 筆)
#3509679
釋字第308號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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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707
廣義的公務人員是指:依刑法第十條和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所定義之者。
(刑.10)第 10 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國賠.2)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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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0552
(A)立委:民選的公務人員,政務官,廣義的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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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411
大法官釋字308號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惟有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惟有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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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1017
想問(A)立法委員不是也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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