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A)限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繫屬中之案件
(B)聲請解釋之標的,須為法官審理案件時應適用之法律
(C)聲請解釋之法官,須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
(D)聲請解釋之法官,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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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65), B(457), C(474), D(646), E(0) #2032716
統計: A(6465), B(457), C(474), D(646), E(0) #2032716
詳解 (共 8 筆)
#3478057
釋371 解釋文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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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7959
解釋憲法,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1)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2)人民、法人或政黨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B)(C)
(3)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者。
此外,釋字第371號解釋,得出:
各級法院的法官,在審判時,就其受理之案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違憲疑義時,
亦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A)(D)
釋字第 371號(民國84年1月20日)
解釋爭點
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
解釋文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
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
,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
,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B)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
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
(A)(D)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C)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
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
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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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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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579
(A) 不限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繫屬中之案件(各種法院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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