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3 依據憲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關於罷免總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罷免案經由立法院提議與同意後提出
(B)任何人不得宣傳罷免與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C)總統就職滿一年後,方得提出罷免案
(D)罷免案經投票否決後,在任期內得再次為罷免案之提議
統計: A(1004), B(4948), C(947), D(5629), E(222) #2032720
詳解 (共 10 筆)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72 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第 78 條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B)任何人不得宣傳罷免與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72: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A)罷免案經由立法院提議與同意後提出
(C)總統就職滿一年後,方得提出罷免案
§70I:「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D)罷免案經投票否決後,在任期內得再次為罷免案之提議
§78II: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B)根據第72條 若是罷免宣告成立時起 就是對的 但選項看不出是否已經成立 所以可能有釋疑空間 但國考還是選最有錯誤的比較保險
法規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第 70 條 第 1 項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 1/4 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 2/3 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 1 年者,不得罷免。
第 72 條: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第 78 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 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補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於2016年修法 -> 現可宣傳罷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公布施行後,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修正公布。為完備總統、副總統選舉作業規範,防杜境外勢力介入選舉、罷免活動,促進選舉罷免廣告資訊透明公開,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並將本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歧異規定修正為一致,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刪除罷免不得宣傳之禁止規定,修正及增訂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九十條)
補充: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
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選項B任何人不得宣傳罷免與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是正確的,因為2016年修正通過的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而不包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部分(新聞:選罷法修法三讀通過罷免門檻降低、可宣傳),這樣設計真的有點機車.....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86條
修正理由節錄
三、原條文第3項規定禁止進行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已對於人民受憲法第11條及第17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及罷免權造成過度之限制,爰予以刪除。
1.《公職人員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等規定,原本罷免投票是超高難度的「雙二一門檻」,下修為民進黨團主張的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4分之1以上,即罷免通過。
2.總統副總統特別規定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成立前可以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