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副總統不得兼任行政院院長為憲法所明文規定
(B)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顯不相容
(C)副總統如兼任行政院院長,於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
(D)副總統得兼任行政院院長,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並無相符
統計: A(250), B(561), C(3854), D(498), E(0) #138785
詳解 (共 10 筆)
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
一、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並無相符=完全不相符(ex:絕對0%相符)
這是什麼意思呢? 這就要看當時這是針對誰的釋憲了
1993年2月23日,在前行政院長郝柏村被國、民兩黨聯合逼退後,連戰被立法院提名、當選第十四任行政院長,並在四天後,也就是2月27日就任。他於是成為第四次修憲前最後一位經立法院同意選出之行政院長。三年後的1996年,台灣首次舉辦總統直選,時任總統的李登輝舉薦行政院長的連戰與他搭配參選,兩人並於3月23日獲選為第九屆總統、副總統。
所以當時連戰任職行政院長並兼任副總統
參考兩篇文
結論是:憲法並無明文規定,且對於權力分立無明顯牴觸,但"可能"損害了憲法設計繼任或代行職權「雙重保險機制」(行政院長為副總統的保險,副總統為總統的保險)
所以當時連戰應該要請辭行政院長,但事情不是這樣的
釋憲中丟了這麼一句"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我們已經解釋了"可能"違憲,剩下的你們自己看著辦 (也就是說大法官把球踢回去了)
當時還未修憲
憲法55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當時立法院為絕對多數黨(國民黨)
連戰不辭就是不辭
所以連戰當時當了1年3個多月的"可能"違憲行政院長(副總統)
第四次修憲後就改成現在大家熟知的行政院長為總統直接任命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到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其職權,期限不得逾三個月。總統因故不能視事,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其職權,期限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