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那一種事項非屬庭務員之職務?
(A)開庭時點呼引導訴訟當事人、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入庭、退庭
(B)在審判進行中,於法庭內傳遞書狀
(C)受審判長之命維持法庭秩序
(D)辦理文件之繕寫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 B(14), C(79), D(764), E(0) #150589

詳解 (共 2 筆)

#1051354
   法院組織法23條I項、39條I項、53條III項、71條規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及各級檢察機關置錄事,主要職務為辦理文件之繕寫、相關傳票之繕打、卷宗之整理、訴訟文書封裝寄送、協助書記官寄發送傳票&判決書及 聽從院長、檢察長指定之其他事務。
   法院組織法23條I項、39條I項、53條III項規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置條務員,主要職務為處理附隨司法事務產生之雜務,如開庭時點呼引導訴訟當事人入庭退庭、審判進行中負責傳遞當庭書狀極受審判長之命維持法庭秩序等。
3
0
#469698
錄事通常是書記官的助理,負責電腦文書處理及繕寫等工作。包括傳票通知、整理開庭紀錄、判決書寄發、判決紀錄存倉等。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