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關於安定基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只有人身保險業應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 安定基金
(B)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 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二
(C)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 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填補所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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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7), C(188), D(41), E(0) #2013129

詳解 (共 2 筆)

#4567692

(A)保險法143-1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財團法人安定基金。

(B)保險法143-1

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C)保險法143-3

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及清算人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執行監管、接管、清理、清算業務或安定基金之負責人及職員,依本法辦理墊支或墊付事項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負責人及職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安定基金對之有求償權。

(D)保險法143-3

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墊支,並就其墊支金額取得對經營不善保險業之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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