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三審程序的敘述,何者錯誤? (A)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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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喵言喵語 大二上 (2017/05/25)
(A) 民訴§473 (B) 民訴§466-1 (C) 民訴§436-2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民訴§466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D) 民訴§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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