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關於法定之限定責任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六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B)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C)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仍須再為陳報,始為完備
(D)繼承人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 內報明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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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73), C(8), D(212), E(0) #3481301
統計: A(22), B(73), C(8), D(212), E(0) #3481301
詳解 (共 3 筆)
#7265684
- (A) 錯誤:依民法第1156-1條,債權人可聲請,法院知悉時也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而非六個月。
- (B) 錯誤: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
- (C) 錯誤:民法第1157條規定,有數繼承人時,其中一人陳報法院後,法院依公示催告,其他繼承人無須再陳報,即已完成程序要求。
- (D) 正確:當繼承人依民法第1156條或第1156-1條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會依民法第1157條發布公告,要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確保債權人能公平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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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548
民法§1156-1:債權人遺產清冊之提出
1.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2.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3.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2.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3.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A:法院在有債權人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才得命提遺產清冊,其時間可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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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56: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1.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2.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B:知道自己有繼承權起三個月內,但可延展。
C:其他繼承人無須再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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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57: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1.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2.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2.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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