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營利事業交易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課 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 得額,交易損失得自 3 年內純益中扣除
(B)我國甲公司交易其非以起造人名義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分 開計稅,分開報繳
(C)我國乙公司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所 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結算申報,交易損失得自 3 年內純益中扣除
(D)外國 A 公司 110 年初持有我國丙公司 100%股權,丙公司的資本額中有 80%是由境內不動產所 構成,外國 A 公司於 114 年初將持有丙公司之股權全部出售給我國某上市公司,則外國 A 公 司出售股權之所得應繳納我國所得稅,稅率為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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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9), C(35), D(104), E(0) #3481310
統計: A(10), B(19), C(35), D(104), E(0) #3481310
詳解 (共 2 筆)
#6631687
A錯
所得稅法 第 24-5 條
6.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七規定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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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錯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五)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五)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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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對
2.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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