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稅捐稽徵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但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發生效力
(B)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發生效力
(C)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D)租稅行政罰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由法院判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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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9), C(105), D(14), E(0) #3481318
統計: A(32), B(19), C(105), D(14), E(0) #3481318
詳解 (共 4 筆)
#6905513
稅捐稽徵法
稅捐稽徵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但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發生效力
-- 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B)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發生效力
-- 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C)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D) 租稅行政罰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由法院判決處罰
-- 租稅刑事罰: 由法院判決處罰,以處罰故意行為為原則
-- 租稅行政罰(租稅秩序罰): 由稅捐稽徵機關各主管稽徵機關處理,屬行政罰之範疇,其責任要件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係採非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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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1678
稅捐稽徵法 第 19 條
- 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
- 為稽徵土地稅或房屋稅所發之各種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但各稅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前項案件之範圍、公告之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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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1000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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