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至少需經過幾年,占有人才能取得其所有權?
(A)三年
(B)五年
(C)十年
(D)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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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350), C(682), D(336), E(0) #457540
統計: A(45), B(1350), C(682), D(336), E(0) #457540
詳解 (共 5 筆)
#726196
依據民法第768-7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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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時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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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取得 |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
善意並無過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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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 |
10年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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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
20年 |
10年 |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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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33
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之一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這是為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其財產之社會責任,並尊重長期占有之既成秩序,以增進公共利益,以穩定社會法律關係。
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七百七十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此為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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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00151
公然,和平,繼續,
占有動產且善意無過失-5年
和平,繼續,占有不動產
且善意無過失-10年
和平,繼續,占有不動產20年
才可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個人記法
不要理我
9
3
#726164
???跪~~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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