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至少需經過幾年,占有人才能取得其所有權?
(A)三年
(B)五年
(C)十年
(D)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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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350), C(682), D(336), E(0) #457540

詳解 (共 5 筆)

#726196

依據民法第768-770條

取得時效

所有權取得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善意並無過失者

動產

10

5

不動產

20

10

205
13
#751233

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之一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這是為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其財產之社會責任,並尊重長期占有之既成秩序,以增進公共利益,以穩定社會法律關係。

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七百七十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此為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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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8977
民法768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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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151
公然,和平,繼續,
占有動產且善意無過失-5年

和平,繼續,占有不動產
且善意無過失-10年

和平,繼續,占有不動產20年
才可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個人記法
不要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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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26164
???跪~~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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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45952
未解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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