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多久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
(A)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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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40), C(8), D(4), E(0) #523290

詳解 (共 1 筆)

#76888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申請退稅。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進項稅額,不適用之。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3條:
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一年期間之計算,自同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一定金額,按前項所定期間取得應稅憑證總計金額計算之營業稅達新臺幣五千元。其計算公式如下:
營業稅=應稅憑證總計金額÷(1+徵收率)×徵收率
前項營業稅,尾數不滿新臺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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