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學理以及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言論應受到較大之保障?
(A)藥品廣告
(B)報導私人之緋聞
(C)公然陳列與販售猥褻性書刊
(D)對於政治人物之批評
統計: A(465), B(112), C(49), D(1532), E(0) #153633
詳解 (共 9 筆)
(B)(D)選項可以淺談到名譽權(誹聞)及言論自由(批評政治人物)
如果要快速理解單看釋字509第一句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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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09號: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不得不)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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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相關條文及要件
(一)普通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即為普通誹謗罪。其構成要件為:
1、需意圖散布於眾——意圖是指主觀有意散布之意思,將事實傳布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道某事。
2、另外,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指摘意為就某一具體事實加以揭發;傳述,即為將他人所指摘之具體事實轉述他人。
3、同時需指摘或轉述之事,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情況。名譽是人在社會上之聲望和評價,名譽可分為人格和聲譽。人格是每人與生俱來之權利,每個人的人格皆平等應受重視。聲譽即為每人經由努力創造,所獲得的社會地位。
(二)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此處構成要件與普通誹謗罪大致相同,不過第2項加上了以散布文字、圖畫的方法為之。意味為以文字或圖畫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方法可以為散發傳單、郵寄、媒體刊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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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之免責條件 :
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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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以下分別說明:
(一)以善意發表言論,並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者。
除非能證明有真確的犯意,同時原告必須證明其有實際惡意。如果記者報導的不是熱門新聞,新聞來源又不可靠,記者又有足夠時間查証卻未查証,就可能構成惡意毀謗。
(二)公務員基於善意,因職務而報告者。
在新聞報導中不會有公務員報告的現象,因此此項條款不會發生。
(三)基於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做出適當的評論。
可受公評之事乃指與國家社會有直接之關係,也就是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不過對公眾人物或官員,媒體應有相當大的空間去評論,除非是惡意或不顧其真實性仍強行刊登。本項規定有兩個要件:一為可受公評之事項;二為適當之評論,缺一不可。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議會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對於上述會議或法院審理案件之情形,以不增減其原意之記載方式,得免除刑事責任。 媒體記者的工作性質常有觸犯誹謗之慮,因此記者一方面應該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同時也要在爭議新聞上,以平衡報導的方式來處理;同時在報導錯誤後,應能迅即採取補救措施,向當事者道歉,並刊出更正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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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寫得很好)
記者需有維護新聞自由的勇氣,但別忘了道德與法規 https://showwe.tw/choice/choice.aspx?c=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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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結論:
(B)報導私人之緋聞,要個案觀察是否成立誹謗罪,畢竟有明文列出不罰之事項,對選項D來說,保障程度相對較小
(D)對於政治人物之批評,釋字509: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保障程度相對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