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20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有關確認訴訟之補充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有類型之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均不得提起之
(B)所有類型之確認訴訟,於原告可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者,均不得提起之
(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並無確認訴訟補充性之適用
(D)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並無確認訴訟補充性之適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68), B(554), C(3543), D(1051), E(2) #156284

詳解 (共 10 筆)

#267238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
確認訴訟補充性之適用意思是有其他訴訟的可能時不得提確認訴訟;而當確認無效行政處分時,確認訴訟就非處於補充性的地位了
88
0
#119340
正確答案為 (C) 
第 6 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 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29
0
#555484
10FJeff Pan:
(A)因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無補充性之適用,所以即使於原告能提撤銷訴訟之情況下,仍可以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28
2
#1074826
確認訴訟為訴訟法上特殊、獨立、後備的設計制度,故所稱之【補充性】應視為基於訴訟經濟及最大法律保護原則之要求所為之【限制】,用來限制原告若可經由撤銷之訴或給付之訴來實現其權利時,則提起確認之訴即為法所不許,合先敘明。
依行訴法第6條第3項但書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即表示縱使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等其他訴訟種類,確認之訴中的【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仍得提起,並無補充性限制之適用。
申言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有行程法第111條列舉、概括之無效原因)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行政程序法第113條第2項)。如對其不服,自得提起確認之訴或撤銷之訴(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6條參照)。
26
0
#3248885
行訴法第六條: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16
0
#801072
9F有提到~
(A) 所有類型之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均不得提起之。
  ↑行政訴訟法§6 ③的但書。(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可以 )
13
0
#1074725
就算照新法,D不算對嗎@@?
而且C為什麼對啊???看不懂 
新法第六條第三項,不就是「補充性質」的說明嗎???為什麼 
8
0
#837485
D是舊法

舊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而在99年1月1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

新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7
1
#119888

正確答案應該為(C)

4
1
#120180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B所有類型之確認訴訟,於原告可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者,均不得提起之

選項B不對的原因是,因為原告還可以提出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之訴訟嗎?

不懂.

4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78261
未解鎖
23.               ...
(共 70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