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項行為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A)台北市立醫院醫療過失
(B)地政機關過失發給錯誤之分區使用證明
(C)警察合法使用槍械致人民傷亡
(D)公營銀行疏失致個資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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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3704), C(950), D(508), E(0) #156285
統計: A(298), B(3704), C(950), D(508), E(0) #156285
詳解 (共 10 筆)
#258919
視國賠§2之適用與否
(A)醫療行為,非行使公權力行為(公立醫院醫師為國賠法之公務員)
(B)適用
(C)非不法行為
(D)依個人資料保護法§2、§31,公營銀行為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損害賠償規定
國賠§2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個人資料保護法
§2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31
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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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574
(A)台北市立醫院醫療過失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C)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故警察合法使用槍械致人民傷亡,應屬損失補償責任。
(D)公營銀行疏失致個資外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係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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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535
)台北市立醫院醫療過失==>私法
警察合法使用槍械致人民傷亡==>應損失補償
公營銀行疏失致個資外洩==>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地政機關過失發給錯誤之分區使用證明=>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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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547
你沒說我還沒注意到~
我看了一下土地法,應該是因為土地法只有規定
「第68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沒規定的部分就回歸國賠法囉~
參考(解釋函令):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openframe.asp?lid=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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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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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234
公立醫院與病人之間通說屬於私法契約,醫生並沒有使用公權力的狀況,如果有醫療糾紛只能依照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負賠償責任,並無國賠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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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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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其他法律>國賠>民法 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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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土地法、鐵路法、警械使用條例、核子損害賠償法、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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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788
醫院沒什麼機會行使公權力吧@@ 生病要去哪間醫院 要不要打流感疫苗 要不要住院續診吃藥拿藥復健等等, 都是人民自己決定, 和醫院是平等關係.即使是被診斷須依法強制隔離,也是由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而非醫院(釋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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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384
下列何項事由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A)甲因冤獄請求入獄期間之損失
(B)甲因衛生主管機關誤發布其產品含致癌物質致營業受損
(C)甲因國軍火炮誤射致漁船沉沒
(D)甲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致受損害
(A)甲因冤獄請求入獄期間之損失
(B)甲因衛生主管機關誤發布其產品含致癌物質致營業受損
(C)甲因國軍火炮誤射致漁船沉沒
(D)甲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致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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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289
請問那本題的B選項不是也是土地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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