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項事由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A)甲因冤獄請求入獄期間之損失
(B)甲因衛生主管機關誤發布其產品含致癌物質致營業受損
(C)甲因國軍火炮誤射致漁船沉沒
(D)甲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致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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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8), B(2436), C(726), D(953), E(0) #211849

詳解 (共 10 筆)

#187404
何項事由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A甲因冤獄請求入獄期間之損失<=適用冤獄賠償法

C甲因國軍火炮誤射致漁船沉沒<=適用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D甲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致受損害<=適用土地法 而且好像沒成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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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099
冤獄賠償法已改為刑事補償法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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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888

按「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分別土地法第68條、第69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4條定有明文,是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註一)時,利害關係人非不得以書面向該管地政事務所聲請更正;登記人員審查結果,確係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除「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外,非不得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更正之。又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除「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外,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即屬登記錯誤或遺漏,苟該地政機關無法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則本案的受害人(提問人)非不得依土地法第68條等相關規定,向該地政機關聲請損害賠償(註二);惟尚不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辦理(註三),併予敘明。


註三:蓋土地法第68條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之故也,內政部88年9月30日台(88)內地字第8811240號函:「是以如屬上開土地登記規則第十四條之情形,致受損害者,自應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及七十條規定辦理;如純屬測量錯誤,致受損害者,自應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辦理。(以下略)」、最高法院96年08月30曰96年度台上字第1938號民事判決:「按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係就職司土地登記事務之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而由該公務員所屬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核屬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參照。惟最高法院97年06月19日97年度台上字第1281號民事判決認「…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在貫徹土地登記之公示性及公信力,使土地權利人不因地政機關就土地登記之錯誤、遺漏或虛偽而受損害,以兼顧交易安全及權利人之權利保障;其適用範圍自非以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之情形為限。」亦應予注意。

節錄自:@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197,&job_id=141390&article_category_id=392&article_id=7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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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931
(A)甲因冤獄請求入獄期間之損失 (形事...
(共 1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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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607
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土地法、原子能法、刑事補償法、警械使用條例、鐵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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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407
軍方造成的損失 通常都有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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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306
這題考國家賠償法第六條,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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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502
這題考點跟針眼一樣細..

1.如純屬測量錯誤,致受損害者,自應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辦理。(6L註三)
2.地政機關過失發給錯誤之分區使用證明
以上兩點因土地法沒規定(應該拉,我是由果推因沒一條一條對),故回歸適用國賠法

 
這題(D)甲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致受損害

因土地法有規定,而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規定,應適用土地法68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但土地法沒規定的部份,仍可以回歸適用國賠法,e.g.此項請求權消滅時效

國賠法  第 8 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另結合各樓稍整理一下特別國家賠償法
刑事補償法、土地法68、依原子能法29所訂定之核子損害賠償法11、鐵路法62「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來源--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61,&job_id=1834&article_category_id=273&article_id=1831)、警械使用條例11、羈押法
第 30 條 新入所者之財物,應檢查之,並記載其品名、數目,為之保管。 前項保管之財物,除災變及不可抗力外,如有損失,應負賠償之責。
、以及本題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以上僅例示非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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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7217

廢:冤獄賠償法

100年總統修正公布名稱(刑事補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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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8305

針對土地法部分,摩友有給解釋:

 
 
 
php0jsqvt#s-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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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改答案~放狗咬人! 高二下 (2016/03/29) 11
你沒說我還沒注意到~
我看了一下土地法,應該是因為土地法只有規定
「第68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沒規定的部分就回歸國賠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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