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人為證人時,行政法院得不令其具結?
(A)公務員
(B)會計師
(C)當事人之未婚夫
(D)宗教師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6), B(221), C(1923), D(363), E(0) #211850
統計: A(286), B(221), C(1923), D(363), E(0) #211850
詳解 (共 8 筆)
#277648
| 第 151 條 | 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當事人訂有婚約。 二、有第一百四十五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 三、當事人之受雇人或同居人。 |
78
2
#425235
具結就是:對官署提出負責的文件。
45
0
#360961
(A)公務員:
就應秘密事項受訊問,應得該監督長官或民意機關之同意。
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第144條)。 (B)會計師 & (D)宗教師 :得拒絕證言(第146條)。
就應秘密事項受訊問,應得該監督長官或民意機關之同意。
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第144條)。 (B)會計師 & (D)宗教師 :得拒絕證言(第146條)。
(C)當事人之未婚夫:
得拒絕證言(第145條);若不拒絕證言,於作證時不用具結(第151條)。
得拒絕證言(第145條);若不拒絕證言,於作證時不用具結(第151條)。
33
0
#2897169
我想確認一下"證言"和"具結"。就我的理解,好像是說,145和146條這些人,可以拒絕證言;如果沒拒絕,按151條,可以准許他們不具結。是這樣嗎?
7
0
#569297
具結: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88
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