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救濟係取代訴願程序之特別救濟制度?
(A)專利法之再審查
(B)稅捐稽徵法之復查
(C)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D)檢肅流氓條例之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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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380), C(5247), D(240), E(0) #211852
統計: A(113), B(380), C(5247), D(240), E(0) #211852
詳解 (共 10 筆)
#853083
取代訴願程序之特別救濟制度。
1、公務員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之違法、不當行政處分,經復審後提起行政訴訟。
2、會計師受財政部之懲戒處分者,直接提行政訴訟。
3、政府採購法第83條申訴程序。
4、教師法第29條再申訴程序。
5、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
6、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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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64
取代訴願程序之特別救濟制度。
1、公務員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之違法、不當行政處分,經覆審後提起行政訴訟。
2、會計師受財政部之懲戒處分者,直接提行政訴訟。
3、政府採購法第83條申訴程序。
4、教師法第29條再申訴程序。
5、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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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772
樓上提到→2、會計師受財政部之懲戒處分者,直接提行政訴訟。
經查釋字295,是指要經過覆審決議後提行政訴訟。是故應該改為會計師法之懲戒覆審程序 →相當訴願程序。
考古題如下:
下列何者非屬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答案→B
(A)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
(B)稅捐稽徵法之復查程序
(C)會計師法之懲戒覆審程序
(D)政府採購法之爭議審議判斷程序
(A)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
(B)稅捐稽徵法之復查程序
(C)會計師法之懲戒覆審程序
(D)政府採購法之爭議審議判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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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0021
補充教師法申訴再申訴是和訴願並行,亦即教師得選擇申訴或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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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0008
相當於訴願有兩種復審(復審、覆審)及兩種申訴(申訴、再申訴):1.公務人員之復審(公保法25)。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懲處之覆審(釋295)。3.政府採購廠商之申訴(政府採購法76條第1項)。4.教師法的31條之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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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3078
檢肅流氓條例 -已經廢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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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907
行政執行法的聲明異議後得否續提訴願、行政訴訟,有持否定說及肯定說者,不可一概而論。
若依釋字384則持肯定說,且認為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
若依最高行政法院97年聯席決議固採肯定說,認為聲明異議後仍得行政爭訟,但不認為其相當於訴願,故若行政處分已作成,人民未履行遭強制執行後,不服執行之命令、程序或方法,則可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
若依釋字384則持肯定說,且認為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
若依最高行政法院97年聯席決議固採肯定說,認為聲明異議後仍得行政爭訟,但不認為其相當於訴願,故若行政處分已作成,人民未履行遭強制執行後,不服執行之命令、程序或方法,則可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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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0017
其他不經訴願之情況:1.當事人提起訴願經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一次兩個月仍為決定。2.依行訴法第237-3條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3.行程法109條,經聽證之行政處分。4.不服出入國及移民署之處置。5.社維法之罰款(普通法院簡易庭,非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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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901
相當於訴願程序=取代訴願程序
意思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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