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關於納稅義務人租稅規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指利用規範漏洞及法律形式安排,規避原應課稅之租稅構成要件
(B)應按補繳稅款加徵 10%滯納金及利息
(C)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後,不另課予逃漏稅處罰
(D)就租稅規避案件接受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應改按 逃漏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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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5), C(41), D(9), E(0) #3524663
統計: A(1), B(35), C(41), D(9), E(0) #3524663
詳解 (共 2 筆)
#6619146
(B) 應按補繳稅款加徵 10%滯納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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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114/5/9 並沒有修改與稅稽法一樣10%,
加徵滯納金還是維持之前的法條沒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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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
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
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者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第三項之情事者,
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第三項之滯納金,按應補繳稅款百分之十五計算;
第三項之滯納金,按應補繳稅款百分之十五計算;
並自該應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款,
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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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取自:https://lawtrace.tw/law/compare?source=version:01655: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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