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警察法第 3 條制定之警察官規與教育制度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初任各官等警察官,均應呈請總統任官
(B)警察官之任用應經警察教育機關畢業或訓練合格。所指訓練,包含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班
(C)警佐班、專業班屬於警察進修教育
(D)警察養成教育各班別在教育期間皆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統計: A(79), B(744), C(2845), D(566), E(0) #1808057
詳解 (共 10 筆)
(A)初任各官等警察官,均應呈請總統任官
不正確
警監各階、初任警正:由總統任官
初任警佐:由內政部任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6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6 條
警察官初任 (警正、警佐) 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左:
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
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
(B)警察官之任用應經警察教育機關畢業或訓練合格。所指訓練,包含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班
不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II.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
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3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4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6&flno=4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I. 本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 第11條第1項第1款所稱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舉行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同項第2款所稱依法升官等任用,指在本條例施行前後,依法取得升官等任用資格者而言。
II. 本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 第11條第2項所稱訓練合格,指接受下列期間不少於4個月之教育或訓練,且成績及格者:
一、警察教育條例所定之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警察教育條例 第 6 條)
二、前項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7&flno=6
警察教育條例 第 6 條
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專業班等,辦理現職人員進修教育;得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辦理現職人員深造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佐進、正深
訓練合格,是指下列不少於4個月之教育或訓練,且成績及格者
1. 進修教育:警佐班、專業班。
2. 深造教育: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
3. 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班
不是
警察教育機關(警大、警專)畢業或「訓練合格」
「升官等」訓練是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和「文官學院」辦理。
(C)警佐班、專業班屬於警察進修教育
正確
佐進、正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7&flno=6
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專業班等,辦理現職人員進修教育;得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辦理現職人員深造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D)警察養成教育各班別在教育期間皆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不正確
不含警察大學研究所博士班、碩士班一般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00&flno=3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第 3 條
下列班別學生在校修業期間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各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平安保險費、見學費、實習費及生活津貼。
二、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全時在職生、二年制技術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見學費、實習費。
A 警佐警察官是內政部長
B 升官等非警察教育機關之訓練
D 僅警察大學部及警專正科教育,並非全部
(二技生 碩士班在職生沒有平安保險和生活津貼,因為是領薪俸和公務人員保險)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養成教育學生公費待遇及津貼辦法
第 2 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公費待遇項目如下:
一、服裝費。
二、主副食費。
三、書籍費。
四、平安保險費。
五、見學費。
六、實習費。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享受津貼係指生活津貼。
前二項公費待遇及津貼之數額,由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按規
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並公告之。
第 3 條
下列班別學生在校修業期間享受公費待遇及津貼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四年制各學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正期學生
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平安保險費、見學費、實習費
及生活津貼。
二、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全時在職生、二年制技術系、臺灣警察專
科學校專科警員班進修學生組學生:服裝費、主副食費、書籍費、見
學費、實習費。
第 4 條
學生休學期間或逾修業年限不得領受公費待遇及津貼。
(D)非正期生或在職生應無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
d如果是研究所就沒有公費
「升官等」不等於「進修、深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