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 2 週內 2 日之
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2 小時,但每週工作總
時數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A) 24 小時
(B) 36 小時
(C) 48 小時
(D) 6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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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34), C(1052), D(42), E(0) #1090154
統計: A(40), B(34), C(1052), D(42), E(0) #1090154
詳解 (共 1 筆)
#1249403
| 第 30 條 |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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