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 2 週內 2 日之 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2 小時,但每週工作總 時數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A) 24 小時
(B) 36 小時
(C) 48 小時
(D) 6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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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34), C(1052), D(42), E(0) #1090154

詳解 (共 1 筆)

#1249403
第   30    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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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1292
未解鎖
名  稱: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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