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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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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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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785 |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6785
年份:
99年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23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堅持異議者,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得如何處理?
(A)聲請覆核
(B)聲請覆議
(C)辦理聲復
(D)聲請再審查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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