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 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已婚之甲男有一筆土地希望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 價稅,請問下列何者非屬甲男之「直系親屬」?
(A)岳母
(B)母親
(C)妹妹
(D)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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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6), C(446), D(4), E(0) #148303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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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67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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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血親親系 (一)直系血親: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因此曾祖父母、祖(外祖)父母、父母即為己身所從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而子女、孫(外孫)子女,都是由己身所從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旁系血親: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如叔伯祖父、叔伯等,與父母以上同輩者稱旁系血親尊親屬。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等,與己身同輩者為同輩親屬,其與子女以下同輩者,如姪子女、外甥(女)則為旁系血親卑親屬。

二、姻親親系 姻親包括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民九六九),其親系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如己身與子女為直系血親,但媳婿為直系姻親;己身與伯叔父為旁系血親,伯叔父母為旁系姻親。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如妻之父母與己為直系姻親,己與妻之兄弟姐妹為旁系姻親。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如夫之繼母為夫之直系姻親。妻亦相同,又如妻之兄弟之妻為妻之旁系姻親,夫亦相同。 親等之計算方法,有羅馬法與寺院法二種,我民法採羅馬計算法。民法第九百六十八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第九百七十條規定姻親親等之計算。


所以妹妹是旁系血親(這邊留言給大家,不用付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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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67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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