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有關公有土地之敘述何者正確?
(A)臺北市政府以其所管公有土地參加自辦市地重劃須經臺北市議會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
(B)公有土地撥用對其上他項權利之處理,得此照私地徵收之規定辦理
(C)公有土地之撥用,以有償為原則,無償為例外
(D)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公有土地不得為私法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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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228), C(54), D(72), E(0) #1483039
統計: A(105), B(228), C(54), D(72), E(0) #1483039
詳解 (共 3 筆)
#2528441
(B)土地徵收條例第六條 需用土地人取得經核准撥用或提供開發之公有土地,該公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得準用前條規定徵收之。 (C)公有土地之撥用,以無償為原則,有償為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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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114
釋字232號
解釋文:
公有土地參加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
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實質意義與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辦理市地
重劃,而將公有土地核定屬重劃區範圍予以重劃同,係為實現憲法平均地
權之政策而設,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
為,自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土地法第25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
,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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