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大樓規約約定 1 樓露台屬於 1 樓甲使用,嗣後 3 樓所有權人乙將其房地產權出售並過戶給丙,請問該規約對丙繼受人有無效力?
(A)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丙,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B)丙未在規約簽章,對其不生效力
(C)丙不知有該規約約定,對其不生效力
(D)該規約僅能拘束原區分所有權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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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5), B(13), C(38), D(23), E(0) #3349442
統計: A(2065), B(13), C(38), D(23), E(0) #3349442
詳解 (共 4 筆)
#6610889
★考點:規約對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是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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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臺為上無頂蓋之由建築物外牆向外延伸之空間,為共用部分(陽台則為專有部分-附屬建物),實務上會約定專用給該層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透過規約約定露台給甲使用,故而該露臺維護修繕利用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關約定專用之相關規定,由甲進行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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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乃區權人會議所得之約定,拘束全體住戶。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查乙將其產權出售並過戶給丙,因此丙成為三樓之區權人,因此丙須繼受乙之一切權利義務遵守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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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應選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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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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