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如法律規定藥師不得巡迴執行藥事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相關規定涉及人民選擇藥師職業之主觀條件,基於重大之公益始得限制之,故該規定違憲
(B)相關規定涉及人民執行藥師業務之方法及地點,基於特別重要公益始得限制,該規定違憲
(C)相關規定涉及人民選擇藥師職業之客觀條件,但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故該規定違憲
(D)相關規定涉及人民執行藥師業務之職業自由,但未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故該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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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1), B(1714), C(955), D(4288), E(0) #1609343

詳解 (共 9 筆)

#2637515

藥劑師       執行職業自由

視障按摩師 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

小黃駕駛    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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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6817

藥師法§11

藥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依法n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醫療機構、藥局n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n一、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n二、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n三、藥事照護相關業務。n四、於矯正機關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執n 行調劑業務。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需要。n前項但書執行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釋字第711號--藥師執業處所限制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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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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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職業自由 : 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為追求公共利益,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選擇職業自由 :

1.主觀條件 : 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獲

   得。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2.客觀條件 : 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如行業獨占制度,應以

   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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