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之規定與司法院解釋,關於省地方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省虛級化,任何省級行政組織已不復存在
(B)省設省政府,置省主席一人,由行政院院長任命
(C)省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但仍具備自主組織權,因此仍得設省議會
(D)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但已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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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8), B(1489), C(1172), D(3683), E(0) #1609321
統計: A(1088), B(1489), C(1172), D(3683), E(0) #1609321
詳解 (共 10 筆)
#2746396
釋字第 467 號
爭點:86年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省仍屬公法人?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憲法增修條文
第9條(省縣自治)
(1)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2)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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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6751
回樓上6F,「省政府 」才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受行政院直接管轄,監督縣(巿)自治事項、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及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省仍為地方層級,但不具公法人地位,非屬地方自治團體,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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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2421
B.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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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6320
(C)省不再還有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但仍具備自主組織權,因此仍得設省議會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37744309&dostatus=&noslave=1&exp=360#ixzz5GCXdw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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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6550
請問省不是中央派出的機關嗎
與D的答案會有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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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072
感謝釐清觀念,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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