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為刑事上訴究之範疇,有總統刑事豁免權之適用
(B)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其競選行為即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範,故無刑事豁免權之適用
(C)總統原則上得事前、概括拋棄其於刑事豁免權保障範圍內之各項特權
(D)總統於任職期間如涉有犯罪嫌疑者,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仍得就犯罪現場為即時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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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1), B(334), C(450), D(4867), E(0) #1609339
統計: A(1541), B(334), C(450), D(4867), E(0) #1609339
詳解 (共 4 筆)
#2354497
釋字第388號
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因其已名列總統候選人,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依憲法優於法律之法則,現職總統依法競選連任時,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並不得適用刑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有關刑罰之規定予以訴究,以符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意旨(刑事豁免權)。
釋字第627號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惟以他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機關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
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總統之職位而設,故僅擔任總統一職者,享有此一特權;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原則上不得拋棄此一特權。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僅係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之程序障礙,總統如涉有犯罪嫌疑者,於經罷免、解職或卸任後仍得依法訴究,故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固然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但就犯罪現場為即時勘察(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參照),不在此限。總統之刑事豁免權,僅及於其個人犯罪之暫緩訴究,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於偵查或審判程序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為避免證據湮滅,致總統經罷免、解職或卸任後已無起訴、審判之可能,仍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程序,例如勘驗物件或電磁紀錄、勘驗現場、調閱文書及物件,以及自總統以外之人採集所需保全之檢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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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細心 講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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