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A)前妻之祖父母
(B)四親等之旁系血親
(C)過去之同居人
(D)前妻之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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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19), C(54), D(386), E(0) #2418688

詳解 (共 2 筆)

#4525436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如下:

1. 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5.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

6. 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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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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