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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3 對於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應以何種程序進行救濟?
(A)提起非常上訴
(B)聲請再議
(C)提起上訴
(D)提起自訴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vicky 高三上 (2015/07/21)
7日內聲請再議,.....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syuan 大三下 (2018/06/19)

不起訴、緩起訴:再議-交互審判-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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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二上 (2022/06/23)
☆ 新法!!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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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02)
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第 256-1 條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23 對於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應以何種程序進行救濟? (A)提起非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