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意圖營利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外,還併科多少罰金?
(A)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B)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
(C)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
(D)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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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53), C(26), D(22), E(0) #348002
統計: A(128), B(53), C(26), D(22), E(0) #348002
詳解 (共 3 筆)
#4166212
700萬處7年上有期徒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 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
1000萬處10年上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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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257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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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01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24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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