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實施即時強制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阻止犯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
(B)為阻止危害,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
(C)為調查證據,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
(D)避免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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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54), C(3251), D(208), E(0) #603096

詳解 (共 8 筆)

#869177

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 § 36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管束

二、對於扣留使用處置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其他處所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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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065
調查證據不是這樣解釋的... 
警察看到壞人正要湮滅證據,當然可以即時強制,1234款都可能成立.阻止他湮滅證據,就是法條中所謂的阻止犯罪(如刑法165,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 或危害發生(如,該貪污證據消失對司法公平正義有重大影響) 或避免急迫危險(如,犯罪用電腦被設定一關機就自爆的裝置,此時警察壓制阻止犯嫌關機就可認為是避免急迫危險), 但不會是因為要調查證據而可即時強制.調查證據是指機關爲釐清某個事實存否或事物狀態的認定而去詳加推敲研究探查(如鑑定 化驗 現場勘查 檢索文書資料等等),大多須花上一段時間,自不得以短暫瞬間所為決定之即時強制當作手段,而應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方法進行.
試想,警察在目睹歹徒湮滅證據的當下瞬間,立馬衝上去說他要勘查現場(調查證據)所以不准動,然後開始悠哉的採指紋逛大街,這是令人難以想像的荒謬搞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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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093
行執36 即時強制:阻止犯罪危害、避免急迫危險
(管束37,醉殺鬥他---追殺dota)、(扣留38、使用/處置/限制使用39)、處所(40,限生命身體財產)、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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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5702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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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5703
有關實施即時強制之要件:為阻止犯罪,有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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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621
(C)為調查證據,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  
--> 所以警察看到壞人正要湮滅證據,不能對他做甚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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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171
覺得題目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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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9124

調查證據是要有正當程序的,像是要調查人證或物證,所搭配使用的拘提、搜索、通知/傳喚等等,都是要經過合法程序,例如:拘提需拘票,要請檢察官(或法官)簽發,這些都規定在刑事訴訟法內,核心都是在保障人權實踐憲法意旨

如果警察以即時強制名義就可以規避這些流程直接調查,那就是把檢察官法官跟刑訴法當塑膠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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