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某甲初任公務人員,並於民國 101 年 6 月到職,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其民國 102 年之休假情形為何?
(A)無休假日數
(B)7 日
(C)1 日
(D)按前 1 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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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93), C(9), D(510), E(0) #862839

詳解 (共 2 筆)

#1222144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7條 原文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

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 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 定給假。


整理如下: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年資每年可休假日數(隔年起算):

1.   滿1年者:每年4

2.   滿3年者:每年14

3.   滿6年者:每年21

4.   滿9年者:每年28

5.   滿14年者:每年30

 

*初任人員於2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3條第2項規定。

*第31月起,依前述規定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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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911

真的很感謝1F的整理,不過有筆誤

滿1年者:每年應該是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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