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某甲初任公務人員,並於民國 101 年 6 月到職,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其民國 102 年之休假情形為何?
(A)無休假日數
(B)7 日
(C)1 日
(D)按前 1 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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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93), C(9), D(510), E(0) #862839
統計: A(60), B(93), C(9), D(510), E(0) #862839
詳解 (共 2 筆)
#1222144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7條 原文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
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 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 定給假。
整理如下: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年資與每年可休假日數(隔年起算):
1. 滿1年者:每年4日
2. 滿3年者:每年14日
3. 滿6年者:每年21日
4. 滿9年者:每年28日
5. 滿14年者:每年30日
*初任人員於2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3條第2項規定。
*第3年1月起,依前述規定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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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911
真的很感謝1F的整理,不過有筆誤
滿1年者:每年應該是休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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