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乙夫妻育有丙、丁二子及戊女。丙與己女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庚,戊女未婚生下一..-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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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人榜眼蔡志雄律師 幼兒園下 (2021/09/16)
戊早於甲死亡,依據民 1140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由辛代位繼承,丙拋棄繼承,民 1176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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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陳曼芸 小四下 (2024/09/08)
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1. 代位繼承 民法 第1140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補充) 喪失繼承權 民法 第1145條1項: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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