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乙為夫妻,生有丙男、丁女。丙 21 歲,丁 17 歲未婚。甲因故死亡。乙、
丙、丁三人協議分割甲之遺產。該遺產分割協議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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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4), B(181), C(39), D(370), E(0) #3093091
統計: A(574), B(181), C(39), D(370), E(0) #3093091
詳解 (共 3 筆)
#6169548
- 甲乙為夫妻,生有丙男、丁女。丙 21 歲,丁 17 歲未婚。甲因故死亡。so乙為丁女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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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自己代理雙方代理,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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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6 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 「依法不得代理」,依其立法理由係採廣義,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遺產分割之協議,在客觀性質上,其行為於繼承人相互間有利益對立之情形,由一法定代理人代理多名未成年子女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於未成年子女間亦有產生利害關係相反之可能,例如其中一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或同意分受低於其應繼分額之財產,則其他未成年子女之應繼分或可分受之財產數額即隨之增大。故父或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一人代理多名未成年子女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自有違雙方代理之規定,於超過一名未成年子女部分,即屬民法第1086條第2項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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